编者按:多次列入历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历经十余载的艰苦研究、反复争论与各方博弈,中国反垄断法终于在海内外广泛关注下隆重出台,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满足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制度新要求。回顾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诞生、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但凡一国的市场经济运行发展到了一定高度时,其迈向成熟的一大飞跃动力,就是来自于一部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实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反垄断法的颁行必将给中国带了市场竞争规则成熟化、完善化的契机,也已宣告我国必将尽快建立符合一般规律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规则体系的决心与雄心。
在全球化背景下,新反垄断法同时也将在实现国内外市场运行规则的进一步平稳对接,加速提升国内市场和民众的自由市场竞争意识、理念上发挥更显著作用,长久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报将刊载反垄断法系列解读,以飨读者。
我国反垄断法的成功颁行,受到了国内外各界普遍欢迎和高度肯定。法律本身抽象性高、专业性强和实施影响广泛的特点,加之立法设计更多的是阶段性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的现实,必将促使相关的研究、争论和思考还将更广泛的开展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思考、设想如何将现有的反垄断法领会、实施并落到现实经济生活与法律实践,可能将更具有社会意义。因为,这不仅将使法律由原本的蓝图设计尽可能完整的被引领进入真实的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的生产、生活以指导具体市场竞争,而且也将能争取尽早归纳出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和问题,事先做好充分的措施准备以发挥法律应有的最大效用。
中国反垄断法颁行的意义与作用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标志性“建筑”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逾百年历史。而反垄断法一个多世纪以来所发挥的维持市场经济公平、开放和自由竞争的法律作用,与培育、推动自由、公平和竞争的法律理念的价值一样重要。显然,中国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建设过程中,从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上借鉴源自成熟市场经济和新兴转型国家的成功反垄断法经验,是个必然和正确的选择。
在中国加快履行WTO各项协定义务背景下,国内市场迫切感受到了巨大的竞争挑战。如何在稳健推进国内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又能恰当维护自身利益而不违反WTO规则规定,显然我们已不能沿用过去传统的行政思路。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的参与者、广大的国内消费者都在逐渐意识到,反垄断法为代表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将是全球化、法制化公平竞争的基本制度。
同时,中国竞争立法的过程,其实就是中国加速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而正是由于这个伴生的过程,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的颁行,将同时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或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无到有、计划或国家统筹的逐步退出转变为市场或竞争调节的全面铺开、深入,崭新的反垄断法在努力保护、维持一个竞争市场秩序之前,其实更多的还要去加快培育与之相适应的自由、竞争的社会理念。
反垄断法实施所应追求的直接目标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除了拥有较高的追求宗旨、价值理念之外,必定有其最为直接的实施目标,而后者往往来得更为直观、易于识别和把握。认清反垄断法实施所追求的最为直接的目标,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的初期理解、贯彻、实施、执法和守法,都将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此为西方竞争法制发达国家通过无数经典案例反复演绎的一条判断规则,更是一条几乎能够浓缩整部反垄断法的目标格言。通俗讲,反垄断法的规则设计,重点打击的是那些可能破坏市场自由、开放和公平的宏观竞争秩序的行为,比如价格联盟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等,其最基本出发点是竞争秩序的维护而非对正常竞争中的个体市场经营者利益得失与否的判别与保护。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需注意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如若不能彻底的、正确的贯彻实施,不但应有作用无法发挥,而且还可能带来更不利的后果。而在中国,这样的法律现象可谓不少,所以提前设想和处理好以下关键问题,努力避免反垄断法也步入这样的尴尬,应是当务之急:第一,在重视国外先进规则借鉴、制定和颁布、实施的系统过程时,更要注重加大对反垄断法本身所承载的崭新理念、追求目标的教育与推广,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的必然要求。
作为职能转型中政府,首先应当注重维持好自身职能定位,尽可能作回一名消极的裁判员。作为市场竞争的最重要参与者,则当务之急要转换自身的既有思路,主动承担自由市场的竞争压力及其后果,避免动不动就向主管机构寻求帮助甚至庇护。作为承托市场的更广大消费者,则要努力去争取市场竞争所最终给自身带来的宝贵利益,从最简单的利益最大化中认识、加强对于市场竞争的渴望。
有了全社会的多种成分搭配的理念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生命力才能生生不息。
第二,反垄断法“保护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的直接追求,既指明了反垄断法的追求目标,也道出了反垄断法所提供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定位。保护竞争,而非参与;矫治不规范竞争,而非干预。反垄断法既应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政府权力进行重新梳理、甚至塑造,同时,也更强调这份权力,仅仅限于监督或必要时的以合理方式运用。对于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重大影响的企业集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进行主动性的监管、规制甚至打击。但对于日常性的竞争行为,则是由市场经营者自身去利用这些规则,寻求最恰当的问题解决,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第三,反垄断法在国外的历史发展、实施经验都已证明,作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学科交叉性、影响力广泛性的新型法律制度,其实施保障,首先必然强调实施机构本身设置的统一性、相对对立性、专业性、权威性,以保障法律本身的威严性。由于目前的反垄断法并未涉及具体的机构设置和执法权限分配,而采取多个执法机构共同执法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可能,因而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就应当被置于一个突出的位置,这种协调与配合的顺畅与否直接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否有力有效。同时,经济、法律、统计、社会学科等多领域专家必须被吸收入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运用合理性原则去判断市场竞争中所出现的问题、案件,避免适用反垄断法简单套用传统的“是”或者“否”违法的思维。
第四,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复杂性,也直观的体现为其本身规则体系的抽象性,因此实施机构所将提供的市场矫治机制、个体救济规则等,都需要根据后续的市场情况、社会时期进行适时的制定、调整。因此,作为这些程序性规则,必须也相应制定有效力的法律文件。而对于用于判断具体案件的实体性标准,则适宜按照反垄断法的合理性判断规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布更详尽“行为指南”,虽非具有抽象性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对个案适用的一定指导力量。
第五,反垄断法在中国现阶段还是存在一个与既有法律,特别是涉及市场秩序管理、行业管理的规则的协调问题。由此也必然引出,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法律的实施机构,尤其是中国现阶段话语权明显的行业性管理机构的协调。可以这么认为,这层关系的协调妥当,也将成就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作为行政性机构还是在国外实践中的准司法机构,最终其行为和决定,都必须受到司法机构的审查。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还应该允许个体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私人救济,从而更广泛意义上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